两会刚闭幕,一些跨境电商老板和财务问我们:两会有什么我们要关注的点吗?
还真有。
国家税务总局10日在公众号讲到记者对话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民营企业需将合规内化为发展基因:中小企业需借力税务部门“育苗扶壮”,规模企业要构建业财税一体化风控体系,出海企业则须掌握国际税收规则。
但是,这段时间我们跟跨境电商卖家聊天的过程中,发现90%的跨境老板或财务都对自己公司的合规情况“过于自信”,对自己面临的风险浑然不觉。
这篇文章我们就深入探讨那些“以为自己很合规”、但实际“暗藏风险”的一些行为~
但实际上,还远远不够,企业的财税问题可能还有很多。
比如卖家一年GMV 1个亿,实际净利润1000万,卖家的实际采购成本可能是3000万。 那么如果用一家出口公司出口,报关金额可能是3600万,踢掉出口公司其他运营成本,大概盈利200万,所得税=200万*5%=10万。 是不是转移利润到境外(香港)了? (下面放一个跨境电商的利润转移风险案例👇) 甚至是不是截留在第三方、根本没在任何地方报税呢? 这个问题,我想有些卖家老板可能还没想过。 有些卖家要等公司要分红时(比如上面的800万),分红款只能打到老板个人卡时,老板才着急了:怎么打个人卡呀?风险有点高啊! 其实,就是因为,前期境内公司转回的利润太少了!老板合规地从境内公司拿到的分红也就200万,剩下的800万分红还不是只能打到个人卡了? 所以,即便是供应商100%能开发票的卖家,只做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也是不可能合规的。 除非报关时按店铺“预计回款额”来报,把平台的款全都收回境内出口公司。 但是这样,一来业务量会非常大,二来也没法享受高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15%税收优惠政策(纯商贸企业不满足高新的条件),那就只能按25%缴企业所得税。 按上面实际利润1000万来算,要缴1000万*25%=250万的所得税! 想必没哪个卖家愿意吧~~(上市的跨境电商企业也没这么干)
这几年,可能是越来越多财税公司的课程、直播,讲到了“跨境服务费免税”的事儿,所以越来越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服务费把钱从香港转回来了。
事情是这样的:
财税2016年36号 & 国税2016年29号提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并且讲到了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但是呢,得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但是这个事儿,传着传着,貌似变成了“只要拿着跨境服务合同去税局做了备案,这个跨境服务费就免增值税了”。
试问,这样一家“多功能企业”,怎么会和客户只有合同和账单呢?想想也有点假吧~~
2023年和2024年已经有卖家因为虚假服务费的事情被税局补+罚近1000万了,大家千万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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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写过多次1039的问题,具体可以跳转去看:跨境电商能走1039吗?太多中介推1039了!本文从多方面给卖家分析分析~)
但在这里,我们还是想重点提两点1039的主要问题(咱政治学得好,要抓就抓主要矛盾)~
1、1039内核其实是“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模式帮助企业偷逃了大量税收,是国家正在清算的一种模式!
1039试点区帮卖家设的都是个体工商户,卖家不需要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交完企业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所谓中国老板25%+20%将近40%的钱要交给国家就是这么来的);而是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且各地1039试点区基本能让企业在当地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成本蹭蹭直降!
本来2000万的营收,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利润200万,则要交200*5%=10万的企业所得税,分红出来还要交(200-10)*20%=38万的个税,共交税48万元。
但现在转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口,一家个体户不行(因为个体户通常最高500万营收),得注册4家个体户来走。
假设某地个体工商户核定利润率为5%(每个地区的核定利润率不同),则4家个体户只需要交4*(500万*5%*20%-1.05)*50%=7.9万元,只有有限责任公司交税的16%!(注:个体工商户200万以内的利润减半征收经营所得税)
且业务量大起来后,有限责任公司要按25%交企业所得税,那个体工商户“节省”税款的效果就更明显了~
“核定征收”,可以说成了这么多年来,多地“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了,造成了各地严重地不公平竞争,也造成了国家税源的严重流失,所以,这几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叫停核定征收。
2024年6月份,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83号,更是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核定征收更适陆陆续续在很多地方叫停。
因此,1039这个政策,尽量还是劝卖家别碰,就算少量、暂时地走走,最终还是要早日回到正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划中来,以防不知什么时候自己就碰到钉子。
2、1039模式,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当地税源流失!
不是每个地方都能用1039通关,而是必须要去1039试点区才行。
在1039试点区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然后再去报1039。
比如一个深圳的卖家,要去佛山1039试点区注册个体户,再报1039(虽然深圳华南城也是1039试点,但深圳现在很难申请核定征收)。
这样一来,深圳的卖家到佛山去交税了,在深圳交税很少,深圳的S局能没有意见吗?
毕竟,深圳卖家用的是深圳的资源,理应贡献给深圳的,现在却贡献给了和企业没有关系的佛山?
而深圳卖家受到的监管肯定是80%来自于深圳税局,因为大部分公司在深圳、办公室和人员在深圳,可能货也在深圳,这就产生了很大的税务风险。
所以,我们在给卖家做财税规划时,卖家问我们“xx公司设在哪里?”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回复总是:“人/货在哪里,尽量就设在哪里”。这样才是最保护卖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