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智程团队服务跨境电商行业七年多,经常会收到卖家的提问:“中美关系动荡,我要不要去注册一个开曼公司或者BVI公司呢?"
“能不能不注册香港公司,注册BVI公司,这样还隐蔽一点?”
今天就来讲讲跨境电商公司到底有没有必要去注册开曼 or BVI公司?它能带来什么节税效果?有什么利和弊?
卖家考虑注册开曼、BVI公司的,基本上都是因为“税”,因为开曼、BVI都没有所得税、财产税、个税等;而且注册方便、效率高、不用审计,维护简单:通常有下面几种情况,跨境卖家可以考虑注册开曼或BVI公司: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搭建VIE架构,就会需要股东去BVI或者开曼这样的离岸岛国设立离岸公司。我们通常讲的VIE架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为了实现海外上市、融资,同时为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产业准入的限制,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或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
VIE架构在这里就不具体展开了,后续有机会我们再详细介绍。总之,基本上如果你需要境外上市,或者有境外融资,就会需要用到VIE架构,自然就需要设立开曼和BIV公司了。这里插一句,事实上,早期IPO成功的跨境大卖Anker,它的架构下方,就是典型的“开曼-香港”架构(据闻当时想要在境外上市,后来要在中国大陆上市,因此,在上层重新搭了中国大陆公司)。图:安克创新IPO时架构图(笔者根据招股说明书自制)若要设立海外信托,通常会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BVI等),以实现境外上市的基础之上,再嵌入离岸家族信托。虽然信托爆雷案例频出,但据我们观察,多为早期设置的不专业的架构,比如张兰的信托之所以被穿透,是因为她“实质上”控制了海外信托,违背了信托独立于受托人运作的机制。若找到靠谱的中介,也是一种很不错的资产规划方式。海底捞创始人张勇夫妇就是设立了这样的家族信托,将全部资产分别装入两个BVI离岸信托当中,一方面,张勇夫妇对资产仅享有收益权,隔离了家族资产的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这样的“移民+离岸信托”架构为海底捞节约了大额的税务成本。当然,这里要提醒的是,张勇这样做之所以很有效,是因为张勇一家此前已经加入新加坡籍,并且由新加坡公司收购境内门店。而新加坡征税采取属地原则,对海外收入免税,由于海底捞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因此无须交税。如果跨境电商老板并未移民,还是中国居民纳税人,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全球征税”,境外收入也要在中国大陆申报纳税,所以,搭建信托和BVI公司用以“隐藏”,未来还是会存在风险。这两年因为中美关系持续恶化,经常有卖家说担心自己的资产哪一天会老美给没收了,想着中间设立BVI公司、开曼隔离一下。如果是这方面的考虑,中间隔离一层肯定会更好,不过若真到那一步,最后想必美国也能获取到企业的真实股东。
不管是什么目的设立BVI/开曼公司,这里要注意,在设立这些公司之前,就要做好37号文登记,这是我国给个人资金出入境的唯一通道。如果未做37号文登记,资金入境或出境,发现了都会被罚款。有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我们在开曼、BVI等岛国存的钱,如果未来不转回中国,就永远不会被中国发现?就不用在中国申报纳税?
其实不是的。大家都知道大名鼎鼎的CRS,也就是各国达成的一个涉税信息交换协议,根据这个协议,中国居民在香港、BVI、开曼等地区或国家开设的金融账户,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局。看图更清晰: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说我们中国人有一天去了英国,出了一笔钱,而且很可观,那么英国的银行就有义务把中国人存款的信息金额披露给中国税务总局,这就是信息交换。现在有一些稍微打擦边球的做法,就是中国居民去拿“第二国籍+海外房产”,或“海外居留权+海外房产”,比如希腊买房移民,菲律宾SRRV等,有该国当地居留权及居住地址,在银行申报的时候申报为该国的税务居民,这样CRS就会交换到希腊或菲律宾,不会交换到中国。这也许能降低一些风险,但若老板本身长期居住在中国大陆,实际上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也不排除未来被中国发现后要求补交税金的情况。所以,各位跨境电商企业主们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和风险,考虑清楚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