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出口申报方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但是,该规定仅限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邮(9610)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两种零售模式,目前没有针对出口海外仓模式的税收政策。
采用出口海外仓模式的跨境电商,往往参照一般贸易模式相关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混淆使用海关监管代码,导致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不准确、出口退(免)税迟滞或误退等风险。
9810目前基本上各地都是按照0110一般贸易的方式去管理,去执行,但9810又存在一个收入何时确认的问题,我们在后面继续展开讨论。
退(免)税计算错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企业先出口后销售,企业无法确定货物销售时间及销售价格。这意味着,跨境电商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的出口价格,与最终实际销售价格可能会出现偏差。
如果跨境电商在未实现销售的情形下,凭借已取得的出口报关单和虚假开具的出口发票向税务机关提前申报退(免)税,退(免)税额的计算就会出现错误,进而产生税务风险。
“假自营、真代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在实践中,跨境电商无票免税的情形居多。
部分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为获得退(免)税,选择铤而走险,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再将出口退税返还给跨境电商,并从中收取代理服务费。
这种“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骗税,风险很高。
伪造交易凭证 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跨境电商在报关出口时只是货物报关离境,不能确定是否实现了销售。报关出口和销售收入确定之间存在时间差,会让企业收汇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到企业能否顺利退税。 为获取出口退(免)税,有些不法分子会勾结物流仓储企业、国外代理商甚至是虚拟外商,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并虚假开具出口发票,采取跨地区作案、异地“供货”方式骗取出口退(免)税。 在税务部门日益强化税收精准监管的背景下,伪造交易凭证将面临比较高的税务风险。 若不清楚当地9810的政策,我们的建议是暂时先按照0110方式出口,千万别为了9810的那些“补贴”,给自己埋下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