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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滞销退货之税务处理

来源:本站作者:弘智程时间:2024-05-10

跨境卖家朋友们是否遇到出口海外商品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货物滞销、退货呢,那遇到这类情况下货物转回境内涉税问题、及以往缴纳税务该怎样处理呢?下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开锁解密”。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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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况的:

1、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以内的(该公告是2023年1月30日公告);
2、使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
3、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注意: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与之前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没有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同时不经过任何加工、改装,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确定未被使用过。
如果是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已经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是不属于”状退运进境“。
▌针对以上情况,税收政策如下:
1、退运进境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3、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4、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对于退运进境的商品,如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提供相关资料:
1、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跨境电商企业);
2、退运原因说明(证明该商品确实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
3、企业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
4、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再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温馨提示:政策虽好,切不可“贪杯”哟!因为全国性政策,落实于当地还是有差异的,每个地方税务局执行政策时间和落地程度都是有区别的,切记申请该项政策之前,一定要提前咨询好地方税务局,便可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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