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核验、登记后,于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 本规定施行前已核验、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一)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货金额、销售净额及其他销售收入等; (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收入净额等;
这意味着,以后电商企业一入驻某个电商平台,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店铺名称、网站链接等,就会被平台报送给税务局。
而自己以后在该电商平台上的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入了公账还是私账,不管是否开了发票,都会被平台按季度报送给税务局。
这上强度上的有点猛!
以前我们接触一些电商企业是“开票的报收入,其他的不报”,以后这条路怕是行不通了。
还有第七条,直接给税务稽查铺路了。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最后,基于这个政策,
给各位跨境电商卖家们一些提示和建议:
1、出口退税尽早做、扩大量 如果在1688上大量采购的,待《信息报送规定》执行,1688商户们势必要开始一波合规大潮,他们也要开票、入公账,跨境电商企业拿到发票不得不做出口退税; 现在首单退税很慢,如果还没开始首单,一定要尽早开始,不然越拖越久。 2、9610可能要开始做了 3、跨境电商收入也要尽早合规
有跨境电商卖家朋友想要深度交流的,欢迎扫码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