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的《增值税法》终于来了!
可以说对跨境电商卖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老板和财务们要重点关注这个事。
01 增值税法出台!
这是一个重要信息,起码还有一年时间可以调整、应对!
02 《增值税法》对跨境电商企业有何影响?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草案)》把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概括得更广了。
目前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并没有说明什么才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
像目前行业对于“无票采购”通用的做法:改用香港公司向供应商采购,是否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
实际上不那么明确,税局也不会这样认定,因为无法可依。
但现在《增值税法》的第四条第一款说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就算是发生了”应税交易“,就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那么许多跨境电商企业使用香港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并且在境内储存货物、又从境内起运至境外,很可能就要被征收增值税!
可以说如果《增值税法》开始实施,将会引起跨境电商企业财税合规方面的大地震。
要么跨境电商卖家跟供应商协商好,货不要发到境内仓库,直接发到海外仓,不要使得”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要么积极督促供应商开票,赶紧走出口退税(结合昨天在《电商要变天了,电商平台要向税务局报送数据!》提到的1688供应商可能要全面开票的情况,用自己公司抬头报关出口并退税,是大势所趋,该做的还是得做,跑不掉的);
或者如果嫌退税麻烦的话,直接走出口免税不退税;
要么根据公司的情况,规划其他的方法。
总之这件事情很大,值得跨境电商老板和财务们好好规划。
跨境电商财税合规方法应该随着法律和监管的变化而变化,不应该是做一次”合规“就一劳永逸的事情。
我们也会在后续持续分享我们对此次变革的看法,欢迎持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对了,提醒一下,关注我们后,记得点进我们公众号首页,加上星标,因为微信改版后,如果不加星标,即使是你订阅的公众号,也收不到消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