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很多人都非常关心,问我们是否现在出口要改为报9810了?
今天,我们就来细细解读下该文件!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开头就点出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两种模式:很明显,第二类情形就非常符合我们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卖家的实际情况。那么,是否意味着以后我们必须在报关时按“出口海外仓9810”监管方式来报呢?对于店铺多的卖家,若要N家店铺公司同时报9810出口,确实会存在麻烦。何况自从亚马逊开始搞分仓后,很多卖家都抱怨本来一票货要分成好几票货发,已经很麻烦了,导致每单都很小,每单都要操作退税。如果同时还必须分店铺发,那就更麻烦了。还有一个问题:货物在境外经常有店铺之间调拨的情况,这时是不是每次都需要做销售及购进?销售收入按什么金额算?如果经常调来调去,这个账确实做起来会比较复杂。到底是报关当月确认,还是几个月后、商品在海外店铺销售时确认?到底是按海外平台销售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回款额确认收入?3、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如何证明这个销售金额的准确性?是不是要把所有店铺后台订单明细给S局看?(如果一家店铺同时存在报关的和未报关的,怎么办?)如何把每个月的销售数据和原先的报关资料相匹配?(如果要提供,则需要有一份详细清晰的海外仓进销存数据,才能显示本月份的销售到底是来自于哪一个月的报关出口?这对很多卖家来说估计都是头疼点)货物报关离境后,如果在海上有丢件,或在海外仓内有毁损、丢失,是否都需要证据?(毕竟当初你报关出口了100件,但最终只销售了90件,是不是有10件偷偷卖掉了没收汇回来?)据我们了解,一些卖家是按照“预计回款额”作为报关价格,但税局又是否认可?且若实际回款和当初报关价格有差异,税务方面会不会异常?多少比例之内算正常?毕竟,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所以在确定本月的销售订单和金额后,需要匹配这些销售订单来自于供应商的哪些进项发票?以上是我们实际会碰到的问题,那么我们看看这次的《指引》是否有解决我们的疑惑?我浏览了本次《指引》,很可惜没有看到上面我们提到的那些问题。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税务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支持对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载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最晚不迟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外贸型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也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此段的亮点是:”对于外贸型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也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那么跨境电商企业是”可以“在店铺销售后再申请退税,还是说”必须“在店铺销售后再才能申请退税?- 如果是”可以“,那么是不是在报关出口的次月申请退税是否也ok?- 如果是”必须“,那么就回到我们前面的问题了,报关的企业、报关的金额、收入确认的金额等,到底该怎么确定?本次《指引》没有提到具体的这些实操细节,所以若跨境电商企业真的按”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来报关出口,想必还是会遇到一些扯皮的事情。
二、跨境电商企业申请退税,需不需要提供海外店铺的销售清单,及进销存数据?《指引》中提到了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仓出口,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企业自己存档的单证备案清单:外贸企业申报增值税免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
A.《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B.《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C. 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
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
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
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
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在实务中,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熟悉出口退税操作的财务伙伴肯定很熟悉,这不就是传统外贸出口退税需要提交的资料和单证备案资料吗?
对!这就是以前我们看到的0110传统外贸的资料清单,甚至里面提到的”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也只是”出口合同“,并未提到我们所说的海外店铺清单。
最后一句“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企业资料进行单证备案”,实际上也是早在2022年便发布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到的原文。而对于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来说,“替代”文件到底是什么?可惜的是本《指引》并未明确说明。
三、实际回款与报关金额有差异,税务上怎么处理?差异多大范围内不会对后续退税造成影响?原则上,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企业需在申报退(免)税时同时报送收汇材料: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
(2)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3)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申报出口
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实际上关于收汇的规定,也和之前的规定无异,那么如果跨境电商企业后续被税务机关发现实际收汇和报关金额差异比较大,是否能通过查验?这些都有待后续详细的文件指引。
总体来说,我们开头提到的那5个问题,本《指引》均找不到答案。因此在《指引》后,各地S局也还是只能和以前一样,按自己的理解来为企业办理9810的退税,但就如我们群里的伙伴们说的那样,实务中退税可能会遇到问题。
而且还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指引》最前面提到了“对第二类情形,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那以后如果跨境电商企业按“出口海外仓9810”报关,又在报关时就申请退税了,是不是有“提前退税”和“开具虚假发票”的嫌疑(毕竟开发票时还没有完成销售,怎么就开出口发票了?)?
而且税务总局在最开端就写了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的两种方式,也侧面反映了S局现在对跨境电商业态已经比较了解了,也非常想要有跨境电商的数据及税收,只是在指定操作细节时,要平衡落地性,以及不能跟以前的政策法规冲突,这是一件大工程!
不管怎样,跨境电商企业在S局面前已经不是“隐蔽”行业了,从现在起财税规范化,才能为公司排除以后的“地雷”,将会走得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