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股东A向公司借款,一不小心超过一年,
再一深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笔资金用在了企业生产经营上,
今年没还那就明年再说咯,还不都是自己口袋的money?
如果您真的有这种想法,不妨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01 处罚现场
02 处罚依据及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简称财税〔2003〕158号文件。
上述案例就是因为涉及红框中标注的条款,而触发了补税和罚款,这里补的是个人所得税,视同股东从企业收到分红按20%的比例纳税。
针对这条规定我们梳理下关键点:
(1)股东从投资企业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
(2)股东从投资企业借的款不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03 防风险思路
(1) 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到期前及时归还,有需要的话重新走借款流程。
(2)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特别是跨境电商企业,千万不要因为这个细节被税务局大数据盯上,万一拔出萝卜带出泥,那……不多说,你也懂得。
(3)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注意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要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4)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极大。